為規(guī)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包括粉土、泥質(zhì)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為,根據(jù)"公路路基設計規(guī)范"(JTGD 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shù)規(guī)范"(JTGF 10-2006)和"公路工程地質(zhì)勘察規(guī)范"(JTJ 064-98)制定了本暫行規(guī)定。
本實用新型適用于不適合埋于3米以內(nèi)的土壤的清除處理措施的確定依據(jù)和設計依據(jù)。
在設計和調(diào)查過程中,采用標準穿透儀作為收集地基承載力參數(shù)的手段,在施工過程中使用荷蘭輕型穿透儀和標準輕型穿透儀作為基本測試工具。荷蘭光動力檢驗儀一般用來判別不合適的土,并對其范圍和深度進行調(diào)查,而標準光動力檢測器一般用于除土后地基承載力的驗算。
輕觸裝置基本規(guī)定
1.路堤在施工過程中的荷載只考慮路堤的重量,運營荷載包括路堤荷載、路面荷載和行車荷載,其中路堤荷載只考慮靜荷載,是根據(jù)等效靜力土柱的作用來考慮的。
2。行車荷載: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符合公路一級標準,二級公路和低等級公路符合公路二級標準。路面結(jié)構(gòu):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 cm計算,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 cm計算,三級公路和低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 cm計算。
3。對填土路堤地基承載力的F0分析:路堤高度小于2時。0m時,應考慮路基穩(wěn)定的壓實強度。計算荷載:路堤高度小于2時。0m時,根據(jù)運行過程中的荷載計算,當路堤高度大于2時。0m,按施工期荷載計算。根據(jù)***應力考慮路堤地基的重力應力。
4、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guān)參數(shù)如下表:
輕型觸探儀儀器類型 錘重(Kg) 探頭面積(cm2) 探頭錐角 錘自由落距(cm) 記錄方式 導桿直徑(mm)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 10±0.2 12.6 ***直徑4cm,錐角60° 50 連續(xù)貫入30cm的錘擊數(shù)N30 25
標準貫入儀 63.5 對開式貫入器長70cm、外徑51mm、內(nèi)徑35mm 76 連續(xù)貫入45cm,記錄后30cm貫入錘擊數(shù)N 42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 10.35±0.2 5 錐角90°,***直徑25.2mm, 50 連續(xù)貫入20cm的錘擊數(shù)N20 20
輕型觸探儀技術(shù)標準及應用說明
1、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見表一、表二、表三:
一級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一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30 ≥125 ≥130 ≥145 ≥155 ≥170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N30(擊) ≥18 ≥17 ≥18 ≥20 ≥21 ≥23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shù)N(擊) ≥5 ≥4 ≥5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N20 (擊) ≥10 ≥9 ≥10 ≥11 ≥12 ≥14
二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二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25 ≥120 ≥125 ≥130 ≥145 ≥160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N30(擊) ≥17 ≥16 ≥17 ≥19 ≥20 ≥22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shù)N(擊) ≥4 ≥4 ≥4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N20 (擊) ≥9 ≥8 ≥9 ≥10 ≥11 ≥13
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表三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 (kPa) ≥120 ≥115 ≥120 ≥125 ≥135 ≥155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N30(擊) ≥16 ≥15 ≥16 ≥18 ≥19 ≥21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shù)N(擊) ≥4 ≥3 ≥4 ≥5 ≥6 ≥6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N20 (擊) ≥8 ≥7 ≥8 ≥9 ≥10 ≥12
輕型觸探儀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擊數(shù)在只有1根導桿的情況下必須滿足上表的***小錘擊數(shù)要求,當有2根導桿時***小錘擊數(shù)應在上表的錘擊數(shù)基礎(chǔ)上再加上1擊數(shù),當有3根導桿時***小錘擊數(shù)應在上表的錘擊數(shù)基礎(chǔ)上再加上2擊數(shù)。
2、路堤填土高度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
3、表一、二、三所列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錘擊數(shù)為各高度路堤對地基土滿足承載力要求的下限錘擊數(shù)。當實測錘擊數(shù)小于該下限值時應作清除處理。
4、表一、二、三列錘擊數(shù)均為實測錘擊數(shù),適用貫入試驗深度不超過3m。貫入試驗深度超過3m,錘擊數(shù)仍達不到上表的***要求則應采取標準貫入儀進行勘探。
5、動力觸探點的數(shù)量每不適宜土段宜采用斷面控制方式,斷面間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間,小范圍不適宜土段可加密,每個斷面宜布置3~5個測試點,按路基范圍左、中、右布置,點距15m左右。
輕型觸探儀其它說明
1、不適宜土的判別方法
(1)不適宜土的判別統(tǒng)一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以貫入20cm的錘擊數(shù)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數(shù)進行確定。
(2)當采用此法有爭議時,應取樣進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試驗,當試驗結(jié)果同時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時,則判別為不適宜土。
2、不適宜土深度的確定
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h時所對應的錘擊數(shù)N20(擊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適宜土錘擊次數(shù)標準時,則此時的貫入深度h即為不適宜土深度。
3、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操作的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不適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nèi)按橫向間距小于10m、溝底寬0.3m、深0.6m的標準開挖網(wǎng)格排水溝,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水田地段觸探試驗須在開溝排水后至少連續(xù)3個晴天后進行。
(2)將落錘提升到規(guī)定的高度讓其自由下落,錘擊時應連續(xù)進行,錘擊速度一般為15-30擊/min。錘擊過程中應防止錘擊偏心、探桿歪斜和探桿側(cè)向擺動,每貫入1m應將控桿轉(zhuǎn)動1.5圈,使探桿能保持垂直貫入,并減少探桿的側(cè)阻力,探桿每擊入20cm分別記錄其錘擊次數(shù)N20。
(3)不適宜土的清除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所確定的不適宜土深度進行,清除前后應用水準儀測量觸探點原地面與清除后基底標高,不適宜土清除高度以兩者之差,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測量和試驗,監(jiān)理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試驗和測量數(shù)據(jù)當場簽字確定。
(4)在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次數(shù)清除不適宜土之后,還必須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力的標準進行驗算,只有同時滿足上表中兩個輕型動力觸探標準的要求時(即進行雙控),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輕觸裝置基本規(guī)定 輕觸裝置基本規(guī)定
1.路堤在施工過程中的荷載只考慮路堤的重量,運營荷載包括路堤荷載、路面荷載和行車荷載,其中路堤荷載只考慮靜荷載,是根據(jù)等效靜力土柱的作用來考慮的。
2。行車荷載: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符合公路一級標準,二級公路和低等級公路符合公路二級標準。路面結(jié)構(gòu):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 cm計算,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 cm計算,三級公路和低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 cm計算。
3。對填土路堤地基承載力的F0分析:路堤高度小于2時。0m時,應考慮路基穩(wěn)定的壓實強度。計算荷載:路堤高度小于2時。0m時,根據(jù)運行過程中的荷載計算,當路堤高度大于2時。0m,按施工期荷載計算。根據(jù)***應力考慮路堤地基的重力應力。
其他輕觸探測器說明
1.不適宜土壤的判別方法
主要結(jié)果如下:(1)利用荷蘭輕型接觸儀對不適宜土壤進行判別,錘擊20 cm的次數(shù)少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次數(shù)。
(2)當該方法引起爭議時,應取樣測定含水量和孔隙比,當試驗結(jié)果與大于或等于液限的自然含水量和大于或等于1.0的天然孔隙比相一致時,可判定為不適宜的土壤。
2.確定不適宜的土壤深度
3.當不合適土壤的清除深度達到荷蘭輕型接觸儀確定的深度后,根據(jù)承載能力標準的要求,使用標準光功率穿透儀進行試驗和校核計算。